关于加强低保、五保病人住院管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12-17 00:00:23 来源:
为了加强低保、五保住院病人的管理,根据民政低保局及医疗保险部门相关文件规定,特将低保、五保病人的住院管理、救助标准及违规处罚规定如下,望遵照执行!
一、低保病人入院办理流程
住院患者申请低保救助→持个人户口本、身份证、城乡低保证(入院5日内,节假日顺延,外伤除外)→到医疗保险科受理→网络申报→符合条件→医院按核定的救助比例给予费用减免。
科室收住此类病人一定要及时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及时办理,超过规定期限,医保科不予受理,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,属病人本人原因的,由病人本人承担;因科室原因的,由科室负责。
二、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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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员 |
基本医疗救助 |
重特大疾病救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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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助范围 |
比例 |
起付标准 |
比例 |
年限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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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低保 |
1—8000元; |
70% |
精准扶贫对象 |
0.8— 3万元; |
40% |
5万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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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救助对象 |
1.2—3万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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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低保 |
1—12000元 |
3—8万元 |
5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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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万元以上 |
6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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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困供养 |
1—8000元 |
100% |
0.8—3万元 |
100%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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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万元以上 |
8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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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违规处罚办法
低保病人住院实行主治医师负责制,谁诊治,谁负责,主管医生在填写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时需进行初审,必须人证相符,病种相符。因伙同病人或其家属谎报病人信息,或串改病历资料,冒名顶替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及低保救助基金等,按以下规定处罚。
(1)、经低保局或县合管办、医保局查实的,医院按照《医保管理稽查违规管理规定》,责任医生罚款500元,医保局或县合管办审扣的金额也如数当月审扣到责任科室中,由责任科室及责任医生全额承担。
(2)、因责任重大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不遵守以上的管理办法引起的纠纷由责任科室负责!
医疗保险科
2016年11月20日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