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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低保、五保病人住院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11-22     18:45:50    来源:


 各相关科室:

为了加强低保、五保住院病人的管理,根据民政低保局及医疗保险部门相关文件规定,特将低保、五保病人的住院管理、救助标准及违规处罚规定如下,望遵照执行!

一、低保病人入院办理流程

住院患者申请低保救助→持个人户口本、身份证、城乡低保证(入院5日内,节假日顺延,外伤除外)→到医疗保险科受理→网络申报→符合条件→医院按核定的救助比例给予费用减免。

科室收住此类病人一定要及时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及时办理,超过规定期限,医保科不予受理,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,属病人本人原因的,由病人本人承担;因科室原因的,由科室负责。

二、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

人员

基本医疗救助

重特大疾病救助

 

救助范围

比例

起付标准

比例

年限额

 

农村低保

18000元;

70%

精准扶贫对象

0.8 3万元;

 

40%

5万元

其他救助对象

1.23万元

 

城市低保

112000

38万元

50%

 

 

8万元以上

60%

 

特困供养

18000

100%

0.83万元

100%

 

3万元以上

80%

 

 

 

三、违规处罚办法

低保病人住院实行主治医师负责制,谁诊治,谁负责,主管医生在填写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时需进行初审,必须人证相符,病种相符。因伙同病人或其家属谎报病人信息,或串改病历资料,冒名顶替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及低保救助基金等,按以下规定处罚。

1)、经低保局或县合管办、医保局查实的,医院按照《医保管理稽查违规管理规定》,责任医生罚款500元,医保局或县合管办审扣的金额也如数当月审扣到责任科室中,由责任科室及责任医生全额承担。

2)、因责任重大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 

 不遵守以上的管理办法引起的纠纷由责任科室负责!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医疗保险科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11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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